以后广告宣传、商品包装不能随便使用“特供”“专供”及类似内容,一不小心就会违法!
近期,部分生产经营者在宣传中,利用“特供”“专供”国家机关名义推销商品,欺骗误导消费者.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,从即日起至2017年2月底,决定开展清理整治含有“特供”“专供”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.
哪些属于滥用“特供”“专供”国家机关等内容的违法广告?该如何面对?
《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“特供”“专供”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》明确,要以酒类、食用油、乳制品、饮料、茶等日用消费品为重点,加强对超市(商场)、集贸市场、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清理检查,强化对电视、报纸、期刊、广播、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的广告监测力度.
对含有“特供”“专供”国家机关等违法广告内容的,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,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从严予以查处.
各地要将以下内容作为清理整治重点:
①含有“特供”“专供”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;
②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,及利用国宴、国宾等内容宣传“特供”、“专供”的;
③假借“特供”“专供”或“内部特供、专用”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、服务,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.
另外,互联网广告要加大监管力度.要以贯彻落实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为契机,加强对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类网站、搜索引擎类网站、门户网站、团购网站以及相关企业自设网站的广告监测检查,加大对违法网络广告的查处力度,及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停止违法广告宣传,并依法予以查处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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